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商初字第362号

尤恩杰与吴杭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尤恩杰,吴杭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362号

原告:尤恩杰。

委托代理人:郭力行。

被告:吴杭徽。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恩杰诉被告吴杭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恩杰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恩杰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恩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尤恩杰负担。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