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362号
原告:尤恩杰。
委托代理人:郭力行。
被告:吴杭徽。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恩杰诉被告吴杭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恩杰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恩杰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恩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尤恩杰负担。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