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755号
原告:黄水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刘英。
被告:沈国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柏杨。
第三人:浙江科盛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月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圣利、董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水虎诉被告沈国建、第三人浙江科盛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国建、第三人浙江科盛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虎撤回对被告沈国建、第三人浙江科盛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黄水虎负担。
审判员 张浙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