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鱼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王先会被执行人王春生本院在执行王先会与王春生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新波 百度搜索“”
王先会与王春生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鱼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王先会被执行人王春生本院在执行王先会与王春生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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