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衡桃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法定代表人王拾宝,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2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水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在银行的存款2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靳建明
审判员 孙正甫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