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衢民初字第21号
原告:孙志宏。
委托代理人:刘壮伦。
被告:徐相飞。
被告:淮安忠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学辉。
被告:淮安市奇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小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负责人:支阳淮。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
负责人:祖忠阳。
原告孙志宏诉被告徐相飞、淮安忠义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市奇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柴泽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余叶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