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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繁民一初字第00108号

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一初字第00108号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姚艾敏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进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