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064号罪犯梁学娒。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学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二中刑终字第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2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学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学娒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7月15日,获“二季度单项”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学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学娒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