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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法执字第148号

贾保军与李新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保军,李新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法执字第148号申请人贾保军。被执行人李新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乐商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新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新军之妻韩芬勤在昌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吾信用社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伟

审判员  田守会

审判员  XX峰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振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