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一初字第00346号
原告:范某甲,男,1932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柳巷镇赵台村小东庄组80号,身份证号码341182193201104619。
原告:朱某,女,1931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范某乙,其他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朱某诉被告范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甲、朱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范某甲、朱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某甲、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管 震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翠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