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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17号

耿奎东与东明旭日食品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奎东,东明旭日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17号原告耿奎东,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东明旭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旭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奎东与被告东明旭日食品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奎东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明旭日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奎东撤回对被告东明旭日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保林

审判员  崔付权陪审员  纪 英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