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5号原告叶玉萍。被告刘国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到保险公司理赔获得赔偿款人民币700元为由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玉萍承担。
审判员 佃 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欧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