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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136号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36号原告李某某,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俊霖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