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36号原告李某某,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俊霖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