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港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应某(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4903091865),女,194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江东区。
委托代理人:顾培昌,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005124917),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徐萍,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2410104924),女,192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与被告黄某、第三人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第三人胡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11元,减半收取1405.5元,由原告应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学光
审 判 员 张信伟
审 判 员 李小玲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章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