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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民执字第246号

叶莹与李立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莹,李立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永民执字第246号

申请执行人:叶莹,女,朝鲜族,住14/107基拉尼新月擦帕拉巴昆士兰州。

被执行人:李立宏,男,汉族,1966年03月24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莹与被执行人李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立宏同意给付,并于通过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取得申请人同意,达成和解协议,先期给付人民币50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2年5月1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201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现已开始履行,此案终结,如期不履行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启良

审 判 员  于洪军

代理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