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65号
原告:戴国范,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陈开伦,男,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国范与被告陈开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国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国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戴国范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小玲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