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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民初字第191号

诸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诸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191号原告诸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覃双元,阳朔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诸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诸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黄志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月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