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商外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荣。
委托代理人:邵岳。
委托代理人:蒋晓辉。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侠。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
上诉人陈志荣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丽商外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志荣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志荣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志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志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苗 青
代理
审判员 孙伊涵
代理
审判员 霍 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