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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49号

宁波市久源酒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王子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孙红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市久源酒业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王子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孙红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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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久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汤周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王子厨房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孙红雨,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红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久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王子厨房餐饮有限公司、孙红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4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张晓霞

审 判 员 陈 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