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柳某某,女,农民。被告杜某某,男,农民。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媛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