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潼民初字第00495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2012)临潼民初字第0049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漪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