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79号
申请人:十堰方特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6743414-6)。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卢仲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银雪,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丹江口市。申请人十堰方特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0932430的中信银行宁波桥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9月8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慈溪捷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华表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桥城支行、背书人慈溪市华表机械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十堰方特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十堰方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红莲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