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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359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满宏,周至县司法局干部。被告税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8日生一子王某甲。婚后因诸多原因,双方发生矛盾,原告遂于2012年2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税某某分娩至原告起诉时不足一年,原告在2012年2月8日前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良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