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满宏,周至县司法局干部。被告税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8日生一子王某甲。婚后因诸多原因,双方发生矛盾,原告遂于2012年2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税某某分娩至原告起诉时不足一年,原告在2012年2月8日前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良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