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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673号

宋永波诉付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宋永波,付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673号

原告:宋永波,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赵云喜,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金,男,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波与被告付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永波于2012年2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付金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宋永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金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波撤回对被告付金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宋永波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塔 磊

代理

审判员  李雪飞

人民陪审员  逯 林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兴晓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