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673号
原告:宋永波,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赵云喜,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金,男,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波与被告付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永波于2012年2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付金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宋永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金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永波撤回对被告付金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宋永波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塔 磊
代理
审判员 李雪飞
人民陪审员 逯 林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兴晓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