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田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智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瑜 更多数据:
刘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田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智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