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上列当事人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该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后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第三人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接到通知书后主动将到期债权汇到我院账户。现执行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代理
审判员 王有强
代理
审判员 王力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