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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10220号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0220号原告常某。被告王某。

原告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

人民陪审员  余珍

人民陪审员  范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