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0220号原告常某。被告王某。
原告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
人民陪审员 余珍
人民陪审员 范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越 微信公众号“”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0220号原告常某。被告王某。
原告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
人民陪审员 余珍
人民陪审员 范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