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仓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林世平,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吴金兰、高提,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彬,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世平与被告周小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0元,撤诉减半收取2610元,由原告林世平负担。
审 判 长 林 珲
代理
审判员 陈家挺
人民陪审员 郑 威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超附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