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富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陈某某要求撤销对其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本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5)富民一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宣告陈某某死亡。陈某某于2011年12月重新出现在其亲属之间,并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陈某某死亡的(2005)富民一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戚利尧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宁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