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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富民特字第1号

陈某某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陈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富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陈某某要求撤销对其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本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5)富民一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宣告陈某某死亡。陈某某于2011年12月重新出现在其亲属之间,并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陈某某死亡的(2005)富民一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戚利尧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宁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