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李红。
委托代理人:徐林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昌县新一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郦三虹。
委托代理人:何亚江。
上诉人杨李红为与被上诉人新昌县新一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1)绍新聚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魏晓法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董伟、
代理
审判员张帆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杨李红及委托代理人徐林祥、被上诉人新昌县新一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亚江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新的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相关事实有待于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1)绍新聚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850元,退还给上诉人杨李红。
审 判 长 魏晓法
审 判 员 董 伟
代理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裘青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