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82号
原告:蔡六荣,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杰,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三山镇金园路1号(三山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0730C。
法定代表人:魏福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蔡六荣与被告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六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蔡六荣负担(多预交的282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惠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逸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