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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1民初82号

蔡六荣与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9
公开日期
2020-04-02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六荣;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82号

原告:蔡六荣,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杰,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三山镇金园路1号(三山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0730C。

法定代表人:魏福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蔡六荣与被告福建省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六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蔡六荣负担(多预交的282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惠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逸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