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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云城法民初字第42号

陈永发与冯流建、杨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永发,冯流建,杨斌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云城法民初字第42号原告陈永发,男,汉族,1988年4月8日出生,住云城区。委托代理人区德龙,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滨培,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冯流建,男,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住云城区。被告杨斌杰,男,汉族,1986年2月6日出生,住云城区。上列原告陈永发与被告冯流建、杨斌杰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星荣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伟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