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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信法民初字271号

梁朝兵与黎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朝兵,王高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信法民初字271号原告梁朝兵。被告王高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朝兵诉被告王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朝兵撤回起诉。原告莫世刚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审 判 长  何 裕

审 判 员  陈达维

人民陪审员  李凤燕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权鹏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