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54号原告聂金美。被告王玉河。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金美与被告王玉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金美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金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聂金美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福
代理
审判员 郝学义
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