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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354号

聂金美与王玉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金美,王玉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54号原告聂金美。被告王玉河。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金美与被告王玉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金美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金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聂金美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福

代理

审判员  郝学义

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