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商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晓青。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亭,高密市建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爱华。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居乐,高密市建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步松。委托代理人李永献,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晓青、张学亭、许爱华因与被上诉人岳步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0)高商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晓青向本院递交撤诉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晓青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晓青、张学亭、许爱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韩晓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海涛
审 判 员 邢伟明
代理
审判员 郭明明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