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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474号

苍武坤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苍武坤,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苍武坤。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会安,系李某之父。

原告苍武坤与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后,原告苍武坤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苍武坤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武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苍武坤承担。

审 判 长  纪胜利

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