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苍武坤。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会安,系李某之父。
原告苍武坤与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后,原告苍武坤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苍武坤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武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苍武坤承担。
审 判 长 纪胜利
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