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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行初字第00007号

张某某与某某市某某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市某某管理局,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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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书(2012)碑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张某某,某某市某某区教育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某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市某某管理局,住所地本市某某街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延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第三人刘某某,男,汉族,1956年6月6日出生,某某市含光中学教师,现住某某市含光中学教学楼。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市某某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付德清

审 判 员  王育英

代理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