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书(2012)碑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张某某,某某市某某区教育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某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市某某管理局,住所地本市某某街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延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第三人刘某某,男,汉族,1956年6月6日出生,某某市含光中学教师,现住某某市含光中学教学楼。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市某某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付德清
审 判 员 王育英
代理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