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198号原告阮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宁县金村乡麻子掌村。被告崔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金村乡麻子掌村。本院在审理阮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阮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剩余50元由阮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春宁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国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阮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198号原告阮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宁县金村乡麻子掌村。被告崔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金村乡麻子掌村。本院在审理阮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阮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剩余50元由阮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春宁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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