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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阮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阮某某,崔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198号原告阮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宁县金村乡麻子掌村。被告崔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金村乡麻子掌村。本院在审理阮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阮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剩余50元由阮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春宁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国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