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