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451号
原告:翟素萍,女,一九七二年十二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唐王庄子村。
被告:史广图,男,五十五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麦西村。
被告:何义喜,男,五十六岁,汉族,农民,现住唐山乾泰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刘建辉,男,四十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被告:霍兴隆,男,二十五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被告:荣福金,男,四十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素萍与被告史广图、何义喜、刘建辉、霍兴隆、荣福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素萍于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素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小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