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戴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康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张某某,女,湖北省襄阳市人。被告康某甲,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康某某、张某某、康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显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