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商外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荣。
委托代理人:邵岳。
委托代理人:蒋晓辉。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侠。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
上诉人陈志荣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丽商外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志荣以“为避免双方矛盾再度激化,拟通过其他途径妥善解决本案争议以及双方所涉其他纠纷”为由,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志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志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陈志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苗 青
代理
审判员 霍 彤
代理
审判员 孙伊涵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储宁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