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606-1号原告刘丽丽。被告张宁。
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宁驾驶的鲁V×××××号摩托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名德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清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