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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606-1号

刘丽丽与张宁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丽,张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606-1号原告刘丽丽。被告张宁。

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宁驾驶的鲁V×××××号摩托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名德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清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