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崔 灿
代理
审判员 刘雨蓉
人民陪审员 王有强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 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