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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175号

卢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卢燕,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卢燕,女,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林西机厂**楼4条**号。委托代理人蒋子军,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春兰,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超,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古冶国义炼焦制气厂工人,现住古冶区林西东工房增*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秦云,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燕与被告宋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燕负担。

审 判 长 :何俐桦

审 判 员 : 王 婧

代理

审判员 :温永山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安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