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卢燕,女,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林西机厂**楼4条**号。委托代理人蒋子军,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春兰,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超,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古冶国义炼焦制气厂工人,现住古冶区林西东工房增*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秦云,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燕与被告宋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燕负担。
审 判 长 :何俐桦
审 判 员 : 王 婧
代理
审判员 :温永山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安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