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灞民初字第00412号

于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西安��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于某,1963年8月27日。被告吕某,职、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吕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新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