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余海峰、郑加飞。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上诉人郑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1)温乐柳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因上诉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挺骞
审 判 员 杨宗波
代理
审判员 蔡蓓蓓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曾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