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某甲于2012年2月15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000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代理
审判员 张艳萍
代理
审判员 张雯雯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党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