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邯山民初字第3561号

原告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刘文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山民初字第3561号原告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贾炳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建国、袁志杰,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玉。委托代理人苗信,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北邯邢矿冶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潘世杰

审判员  范云涛

审判员  卢丽霞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亚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