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贾某,农民。
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侯重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建春 来自
贾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贾某,农民。
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侯重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建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