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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335号

贾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贾某,农民。

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侯重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建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