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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文亚妮,李永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文亚妮,女。

被告:李永合,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亚妮与被告李永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亚妮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亚妮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杨会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海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