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文亚妮,女。
被告:李永合,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亚妮与被告李永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亚妮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亚妮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杨会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海洲 来自: